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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政策

【就业政策】沈阳市就业政策

发布时间:2024-01-25 00:00:00 阅读量: 156

        一、实施一把手措施

        1、市级领导包区、县(市),区、县(市)领导包产业园区、产业园区领导包企业的工作机制。强化各级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,每年制定工作方案,量化就业目标,逐步推进落实。

        2、市委、市政府主要领导、相关领导每年定期走访高校面对面座谈;选取适当时间,带着优惠政策、岗位需求,到清华、北大、上交大等全国重点高校开展“招才引智、政策宣讲”活动。

        二、实施就业岗位推展行动

        1、扩大有效投资,坚持项目为王、招商为要、落地为大,深入推进“四比四看”活动,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建设,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空间,每年新增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。

        2、加快创新主体培育、加速创新成果转化、加快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财税优惠政策。支持双创载体建设,鼓励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低成本、便利化服务。推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成长发展、落地见效,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沈就业创业。

        3、落实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,发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主体作用,引导企业挖掘岗位资源,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。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,推进公开招聘,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用工实际需求,定向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,比例不低于40%。加强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宣传推介,扩大招聘影响力,提高招聘效率。

        4、组织开展省市县乡级联考,进一步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。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,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,除必须落实的定向招聘、专项招聘和自主招聘计划外,拿出不低于30%比例专门用于招聘普通高、中等(职业)院校(含技工院校)应届毕业生。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, 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、高定工资等政策, 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,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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